竞技宝:上海沿浦(605128):上海沿浦精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开立募集资金补流专项账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及四方监管协议

来源:竞技宝    发布时间:2025-12-06 17:3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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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211号)核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7月16日起,原企业名称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海沿浦”)于2022年11月2日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384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84,000,000.00元,期限6年,扣除承销与保荐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4,347,169.81元,实际收到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人民币379,652,830.19元。该款项由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8日汇入到上海沿浦开立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闵行支行专用账户。上述到位资金再扣除其他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合计人民币2,231,132.06元,这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77,421,698.13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2]第ZA16074号《验资报告》。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公司及相关子公司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根据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11,584,068股,发行价格为32.8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380,999,996.52元,扣除与这次发行有关费用人民币5,688,679.24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75,311,317.28元。以上募集资金已于2024年12月4日全部到账,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这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做了审验,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ZA14477号)。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公司及相关子公司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2025年11月19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项账户、授权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赞同公司及其子公司拟开立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户。详细内容请查阅公司于2025年11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网址:)及指定媒体披露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7)。

  为规范公司广泛征集资金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和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公司子公司黄山沿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郑州沿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常熟沿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柳州沿浦汽车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沿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金华沿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保荐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3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甲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_03255_,截至__/___年_/_月_/_日,专户余额为__/___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_/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__/___年_/_月_/_日,期限_/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来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做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能采用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做一次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航宁、李华东可以每时每刻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乙方按月(每月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8、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其签字章或个人名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保荐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山沿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与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甲方二:黄山沿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与“甲方一”合称“甲方”)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03257,截至__/___年_/_月_/_日,专户余额为__/___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二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_/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__/___年_/_月_/_日,期限_/_个月。甲方二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来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二存单不得质押。

  2、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做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1

  管指引第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能采用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做一次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航宁、李华东可以每时每刻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_15_日前)向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二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二可以主动或者在甲方一、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一、甲方二、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其签字章或个人名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12、本协议一式8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沿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与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甲方二:常熟沿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与“甲方一”合称“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03262,截至__/___年_/_月_/_日,专户余额为__/___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二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_/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__/___年_/_月_/_日,期限_/_个月。甲方二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来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二存单不得质押。

  2、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做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能采用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做一次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航宁、李华东可以每时每刻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_15_日前)向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甲方二 次或者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二可以主动或者在甲方一、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丙方发现甲方一、甲方二、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其签字章或个人名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12、本协议一式8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沿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与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甲方二:金华沿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与“甲方一”合称“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03256,截至__/___年_/_月_/_日,专户余额为__/___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二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_/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__/___年_/_月_/_日,期限_/_个月。甲方二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来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二存单不得质押。

  2、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做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1

  管指引第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能采用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做一次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航宁、李华东可以每时每刻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_15_日前)向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甲方二 次或者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二可以主动或者在甲方一、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丙方发现甲方一、甲方二、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其签字章或个人名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12、本协议一式8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柳州沿浦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与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甲方二:柳州沿浦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与“甲方一”合称“甲方”)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03261,截至__/___年_/_月_/_日,专户余额为__/___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二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_/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__/___年_/_月_/_日,期限_/_个月。甲方二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来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二存单不得质押。

  2、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做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1

  管指引第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能采用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做一次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航宁、李华东可以每时每刻到乙方查询、复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_15_日前)向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二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二可以主动或者在甲方一、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一、甲方二、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其签字章或个人名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12、本协议一式8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沿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与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甲方二:郑州沿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与“甲方一”合称“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03259,截至__/___年_/_月_/_日,专户余额为__/___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二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_/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__/___年_/_月_/_日,期限_/_个月。甲方二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来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二存单不得质押。

  2、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做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能采用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做一次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航宁、李华东可以每时每刻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_15_日前)向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二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二可以主动或者在甲方一、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一、甲方二、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其签字章或个人名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12、本协议一式8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沿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与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甲方二:重庆沿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与“甲方一”合称“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03260,截至__/___年_/_月_/_日,专户余额为__/___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二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_/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__/___年_/_月_/_日,期限_/_个月。甲方二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来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二存单不得质押。

  2、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做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能采用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做一次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航宁、李华东可以每时每刻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_15_日前)向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二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二可以主动或者在甲方一、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一、甲方二、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其签字章或个人名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12、本协议一式8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